最高法出台司法解释超出限度强迫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索要加班费须提供证据
引发劳动争议被挂靠单位列为当事人最高法同时回应饭票抵工资事件
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该解释从今天起实施,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相关负责人表示,企业在生产旺季,与劳动者协商的情况下,允许加班,但应支付加班费,如果超出限度强迫加班,劳动者有权拒绝。
单位未办社保造成损失可起诉索赔
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没有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劳动者不能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
就加付赔偿金引发的争议而言,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应当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但由于立法技术的原因,对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加付赔偿金案件却未规定。
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规范用工秩序,稳定劳动关系,司法解释规定,加付赔偿金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